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判决生效后对赃款赃物及其利息如何处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28 15:52:34 人气:9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赃款赃物都是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随着犯罪分子的落网,这些赃款赃物也会被公安机关暂时没收。当犯罪分子的被判刑后,他的赃款赃物也会一并的处理掉了。那么判决生效后对赃款赃物及其利息如何处理?

 

判决生效后对赃款赃物及其利息如何处理

 

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判决后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赃款赃物,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伺时将判决书 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2.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 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 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赃款赃物中应当返还给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如果无人认领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末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o 2010 年《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 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 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 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 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可以参 照执行。


上一篇: 用抢劫的钱还债,是否可以追回,债权是否消失

下一篇:下一篇: 从受害者到施害者 13人被控抢劫罪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