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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26 9:50:12 人气:79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数量有上万起,而造成事故中死亡的有50%以上都是与酒驾有关。醉后驾车危险触目惊心,成为交通事故第一杀手。那醉驾认定标准法律如何规定呢?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一、醉驾的认定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的标准。但在审判中对于呼气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标准;对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

 

二、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酒后驾驶一直都是交警部门严厉打击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就是在严查的形势下,还是有一些司机抱着侥幸的心理,甚至是醉驾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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