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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路拾乙的身份证。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对方的身份证,伪造相关资料,到某银行骗领了一张额度为上万元的信用卡。后甲采用同样手法骗领一张额度为数千元的信用卡。此后,甲使用该两张信用卡透支现金用于个人生意周转。后银行向乙发出催收通知单,该卡的实际使用人甲承诺某一日期归还并还清透支本息。乙发现后报警,甲在立案时已将金额还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评析】
甲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两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而甲归还了银行全部欠款本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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