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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了出行便利,他到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小轿车,并签署了租赁协议。可开车跑了几天,债主催要欠款的电话却是一天好几个的打来。甲无奈下又找他人借钱还债,但对方提出需要抵押才可以借钱。家把租来的车抵押给了对方,拿着借来的钱还了一部分债。其后,甲又用相似的方式,骗取他人车辆后用于抵押,借来钱后偿还债务。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析】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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