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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在网络监控中心工作,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先后对公司互联网域名解析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利用其负责公司网络域名解析的便利,按照指定需要劫持的网站和网络IP地址,修改互联网域名解析系统的配置文件,致使在用户访问被劫持的网站时,强行跳转到另外的页面,用户实际访问的页面与用户输入的网址不同。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本案例中,甲利用网络域名解析的便利劫持的网站和网络IP地址,修改互联网域名解析系统的配置文件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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