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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公司(国企)业务经理甲伙同其领导,某项目部副经理乙,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运费合同金额等手段,共同骗取公司运费款数百万。后甲伙同乙,利用职务便利,与丙合谋,在多个项目中,采取在实际货款基础上增加物资采购合同金额、虚构物资采购项目等手段,共同骗取公司物资款。实际操作中,乙所在公司在与供货商或者运输商签订供货合同或者运输合同时,虚报花销赚取回扣。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3]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评析】
甲同他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共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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