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承接项目吃回扣的具体案例分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31 16:02:29 人气:164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某公司(国企)业务经理甲伙同其领导,某项目部副经理乙,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运费合同金额等手段,共同骗取公司运费款数百万。后甲伙同乙,利用职务便利,与丙合谋,在多个项目中,采取在实际货款基础上增加物资采购合同金额、虚构物资采购项目等手段,共同骗取公司物资款。实际操作中,乙所在公司在与供货商或者运输商签订供货合同或者运输合同时,虚报花销赚取回扣。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3]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评析

同他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共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上一篇: 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并且撕票的具体案例分析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