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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丙预谋绑架某公司丁,以向其家人勒索钱财。三人购买作案工具并破坏沿路的监控及门锁等便于作案。实施绑架行为后甲打电话给丁家人勒索钱财。三被告人分赃后,将丁杀害后逃匿。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评析】
甲乙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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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