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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并且撕票的具体案例分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31 16:02:12 人气:126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丙预谋绑架某公司丁,以向其家人勒索钱财。三人购买作案工具并破坏沿路的监控及门锁等便于作案实施绑架行为后甲打电话给丁家人勒索钱财。三被告人分赃后,将丁杀害后逃匿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评析

甲乙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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