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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为影响股票成交价的法律行为认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31 16:01:29 人气:90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担任证券营业部经纪人期间,朱炜明其亲属名下的证券账户,预先买入若干只股票,并利用公众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

 

法律法规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评析

身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通过公开方式认为影响股价,在相关证券交易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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