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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为偿还自己的债务,让乙通过申领信用卡并透支套现的方式帮助其还债,乙表示同意。经乙申请,银行核发了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信用卡,并向另一家银行提交乙名下的房产证明等文件上诉文件系伪造,乙知晓仍以其名义提出申请并最终取得该信用卡信用额度。
后甲乙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使用了上述信用额度,购得新车并转卖。信用卡未有还款记录,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
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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