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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法人身份挪用资金的具体案例分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18 12:24:49 人气:114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被告人担任某公司法人期间,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让公司资产转给其家人所在的公司,后被告人又用同样方式,挪用公司资金转至其家人所在的另一家公司。同年被告人又挪用资金分数笔转给其家人的公司。

 

【法律法规】《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此案例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挪用本单位资金至其家人所在的公司,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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