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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认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14 13:40:20 人气:82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A与其亲属依法成立投资公司,在未取得经营存贷业务金融特许许可资格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以存款金额还以月息的方式吸收资金,再加以月息转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及贷款中介费。因资金不能按时回笼,致拖欠存款人的本金及利息。

 

【法律法规】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分析】A与其亲属依法设立公司,提供存借款中介服务,因借款人的资金不能按时归还,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转借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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