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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和基本原则】检察院有无定罪权
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于该条款被写入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为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这是对人民法院定罪专属权的规定,是从立法上确立了总体的无罪推定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又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笔者认为,从这两条款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也具有对犯罪嫌疑人程序上的定罪权甚至真正实体意义上的定罪权。尽管这两种情形尤其是后者与法院所作出的终局裁定性质的判决在诉讼程序及实体效力上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必须肯定,即仅认为法院是唯一的定罪机关,无论是从刑诉法的立法技术,如语言表述、逻辑,还是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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