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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为谋取利益,张某委托他人针对上述网站漏洞编制批量扒取数据的恶意程序,在未经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从中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通过QQ等联络方法将上述客户信息分数次卖给被告人姚某,获利人民币5359元。被告人姚某购得上述订单信息后,又在网络上分别加价倒卖从中牟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张某批准逮捕,于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对姚某不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案提起公诉后,2016年3月29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跨省区、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高,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特别是犯罪活动涉及的电子证据源中电脑、QQ、移动存储介质、手机、银行卡等证据的数据提取、固定、转化和验证等给案件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工作难度。
这起案件系当地首例以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针对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手法系利用恶意程序批量扒取网站用户信息的手段,检察机关对所涉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记录、电子证据检查、作案工具扣押等环节的取证要点与规范要求予以明确,确保证据收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北大法宝、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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