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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拆四”案宣判 网络推手的罪与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26 23:24:41 人气:78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导读:每天我们都要通过网络接收各种各样的信息,殊不知网络上有一些推手以通过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维生,这样的营业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啦,下面让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详细了解一下。

昨日上午,“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在法院依法宣判。曾炮制后海“僧人船震”事件、策划“干爹888万带我包机看伦敦奥运”,并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被告人杨某、卢某及他们所在的公司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在法院依法宣判

 

这是今年417号,“秦火火”因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之后,又一起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同时,非法删帖替人消灾牟利的昔日“网络红人”被审判。

 

在很多人眼里,他们是网络红人,利用网络炒作为何会构成犯罪?

  

恶意诋毁构成诽谤罪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XX之子非亲生”、“XX从股市骗钱诈捐逃税”、“7·23动车事故”、“红十字会事件”等,秦火火制造的谣言都迅速传遍整个互联网,成为当时社会舆论聚焦的中心。该诽谤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早已达到5000次以上,被转发次数也已达到500次以上。因此,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传播谣言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立二拆四”及“秦火火”等网络推手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及低俗媚俗信息,恶意侵害他人名誉。

 

同时,网络推手们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制作事端、为非作歹其组织严密、目的明确、手段恶劣、获利巨大,是一个典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网络犯罪组织,他们长期在网上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攫取利益、为所欲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非法牟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二拆四”成立的尔玛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推手、网络营销等业务,为了扩大知名度、影响力,秦某、杨某及其公司员工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他人,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以此达到公司谋利目的。

 

同时,公司还一直以非法删帖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谋利。其行为已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民必须遵法守法,不得破坏网络社会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同时,广大网民在网络活动中要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坚决抵制、积极举报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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