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少年为吸毒以假药瓶"碰瓷" 构成诈骗获刑6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10 11:33:09 人气:30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时年十七岁的秦某某是广西靖西县渠洋镇足要村人,正值花季年华的他上完初中即辍学在家,并且放纵自己,不听父母管教,与社会上一些不良之人交往,经常夜不归宿,很快染上吸毒恶习,因无钱吸毒,而产生非法取财之念,遂以用假药瓶充当贵重药品“碰瓷”的方式诈骗财物,最终走上了犯罪之路。201417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秦某某染上毒瘾之后,成天为筹集吸毒资金犯愁。无意间,他听闻有人以假药瓶“碰瓷”的方法获取不义之财,自己也决心效仿,于是,他找了个容易摔碎的玻璃瓶子,将不明液体放入其中,为了上演效果逼真,他将作案地点选择在医院门口。一切就绪后,2013613日晚上,他携带事先准备好药瓶后窜到靖西县人民医院大门附近伺机作案。当日21时许,当看见许某从医院步行出来时,秦某某选定许某作为作案对象,便故意步行靠近许某,当二人身体发生碰撞时,秦某某故意让手中的药瓶掉在地上,药瓶被摔烂后,秦某某顿时装模作样地大呼小叫,称自己从医院买来贵重药水是救命用的,被许某撞坏了要赔偿。看到对方可怜的样子,许某信以为真,于当晚交付给秦某某人民币800元及长虹牌手机一部,次日,又交付给秦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3828日,秦某某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自己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


上一篇: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

下一篇:下一篇: 为还赌债伙同他人绑架亲属 男子领刑12年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