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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合同骗取60万 一男子获刑又罚款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3 14:49:27 人气:3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湖北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以签订虚假合同为名,骗取对方财物。近日,上海一男子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龚某系上海人,受聘于襄阳市四海公司,于201499日受该公司委托,与白云山公司签订《参股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四海公司投资入股白云山公司一亿元,待资金到位后四海公司在白云山公司的股权占比达到63%。随后,四海公司未向白云山公司投资。20153月初,龚某打电话给明某,谎称其有一个6000万元的装修工程,让明某找一家有实力的装修公司合作。明某将龚某所称的装修工程介绍给了蒲公英公司的周某,随后,龚某在未经白云山公司委托的情况下,于同年530日,私自以四海公司的名义与蒲公英公司签订《建筑装饰承包合同》一份,将属于白云山公司位于谷城县水星台村某学校办公楼装修和庭院绿化工程擅自发包给蒲公英公司,并以此要求蒲公英的周某交纳工程保证金60万元,该公司信以为真,于签订合同当日至同年65日,将60万元保证金先后转入龚某的个人账户。龚某将此款取出后,先后购买东风日产轿车一辆、偿还其个人债务,余款被其挥霍消费。蒲公英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组织人员准备于201581日进场施工时,龚某以种种理由推迟进场施工时间。周某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151028日,找到白云山公司了解情况,得知被骗,遂于115日向谷城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从龚某处追缴赃款136000元,东风日产汽车一辆。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龚某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式,将不属于自己的资产私自发包给被害人,以收受被害人承包合同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财物予以挥霍,其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主观上具有非常明显的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利用了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龚某犯合同诈骗罪,遂作上述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蒲公英公司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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