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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薪捅伤老板 二务工人员赔偿又获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3 14:48:43 人气:34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福州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劳资纠纷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410月,24岁的段某受雇到林某的长乐某针织厂务工,不久又介绍20岁的老乡陈某到该厂工作。老板林某在一次检查生产的针织产品质量时,发现段某与陈某二人负责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认为二人工作没有尽责。段、陈二人对林某的看法不服,双方发生争吵,二人遂提出辞职并要求林某立即支付工资,林某不同意。

 

  事后,二人商量再次找林某讨要工资,并威胁如果林某不给工资就给他点颜色看看。201411620时许,段某将自己准备的一把弹簧刀交给陈某带着,二人到针织厂内林某办公室,再次向其讨要工资无果后,陈某趁林某转身关门之机持刀捅刺林某后背,段某亦上前按压林某,陈某又用刀连捅林某,致其手臂等处受伤。二人刺伤林某后逃离现场。事后经法医鉴定,林某右侧血气胸,伴右肺萎缩31%,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段某逃离长乐,20153月在湖北某车站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陈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缘由催讨工资引发,段某、陈某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对段某、陈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予以宣告缓刑。法院综合考虑二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以段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段某、陈某共赔偿被害人林某共计9万元,取得林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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