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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批准同意,确实因外出打工、就学、异地治疗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按时亲自到司法所报到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关应令其定期以电话通话方式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定期以信件邮寄方式寄送思想汇报书面材料,并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机关的通讯联络,随时接受监督管控。对于外出时间较长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关也可以委托其外出地社区矫正机关协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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