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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暂不列为社区矫正对象:
(1)未按规定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的;
(2)应送达的法律文书未按规定送达社区矫正机关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市级以上社区矫正机关决定暂不接收的。
出现上述(1)、(2)两种情况,社区矫正机关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敦促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报到。以上3种情形消失,上述人员可列入社区矫正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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