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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一些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不及时返还,对一些容易变质、贬值的特殊财物处置不当,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两条具体举措:
一是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二是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规定在确保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特定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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