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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与亲属共餐:
(1)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的;
(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或受到立功奖励的;
(3)进入一级宽管或进入二级宽管三个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产中表现突出的普管级罪犯,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监狱安排罪犯与配偶同居、与亲属共餐,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要低于社会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并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学习、生活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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