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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出狱后生活补助发放标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9 14:59:10 人气:104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对于一些服刑的人员在服刑出狱之后是没有经济来源的,在这个时候政府就会给与一定的补助,但是很多服刑人员都不知道有这个政策,那么应该去哪里申请补助呢?补助的标准是什么呢?


《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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