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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减刑间隔时间和实施的具体细则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4 15:17:17 人气:84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一、刑法相关规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对减刑的修正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条)

 

三、《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罪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本规定关于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罪犯确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刑的,两次常规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因重大立功减刑而间断。

 

第十八条 减刑的起始时间从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日是指裁判生效之日。减刑的间隔时间从上次减刑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在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可以减刑,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不得低于减去的刑期。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罪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第二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在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可以减刑,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不得低于减去的刑期。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罪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罪犯确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刑的,两次常规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因重大立功减刑而间断。第十八条 减刑的起始时间从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日是指裁判生效之日。减刑的间隔时间从上次减刑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由上可知,减刑的时间间隔和减刑的幅度国家对此有相关标准。

 

由上可知,国家对减刑间隔有相对确定的规定,不同情况下其时间间隔有小幅度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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