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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离婚 丈夫再娶被判重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1 10:38:47 人气:125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实习生/赖神娇 通讯员/王创辉李哲)东莞已婚男子刘某与情人同居十多年,生下三个私生子女,前年刘某让情人假冒妻子的身份与自己办理离婚手续,数天后丈夫又与情人登记结婚。妻子得知自己“被离婚”后起诉丈夫,丈夫被判重婚罪,并赔偿妻子10万元。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处犯重婚罪有过错的丈夫赔偿妻子10万元,并提高丈夫对婚生未成年儿子所支付的抚养费,费用从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被离婚”妻子告丈夫

 

  19913月,叶女士与刘某结为夫妇。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不久,刘某出轨,与情人高某同居10余年,育有3个私生子女。

 

  2009527日,刘某让高某冒充叶女士身份办理离婚手续,几天后他与高某登记结婚。

 

  同年10月,叶女士得知自己“被离婚”的事实后,将丈夫告到法院,同时求助于当地妇联。20103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丈夫刘某重婚罪,获刑1年零9个月,法院另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与叶某离婚,并由刘某赔偿叶某2万元。

 

  二审法院判丈夫再赔8

 

  叶女士不服民事赔偿太低提出上诉。

 

  东莞中院民一庭家事合议庭与当地妇联取得联系,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东莞中院认为,刘某犯重婚罪的行为较为恶劣,置家庭幸福及国家法律而不顾,给无过错的妻子造成相当大的精神与物质损害,而一审只赔2万元明显过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某支付1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同时,婚生未成年儿子由妻子叶女生抚养,刘某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一审对于财产分割依法适当照顾叶某的原则按64比例分割,双方各取得价值100多万元的财产,二审对此予以维持。

 

  链接家事合议庭显成效

 

  笔者获悉,近年来离婚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尽快解决这类型纠纷,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东莞中院从2010年开始成立专门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家事合议庭,全庭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集中由该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今共审结近百宗家事纠纷,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官伍小冰表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依法按适当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因此,本案刘某犯重婚罪导致离婚,情节较为恶劣,给无错方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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