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妻子捉奸被控非法侵入住宅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1 10:37:53 人气:127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发现丈夫出轨,妻子决定去捉奸,并叫上自己的家人进行取证。2007125日,因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刘艳辉被长沙

 

  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28日,其姐刘艳如被逮捕。刘艳辉姐妹做梦也想不到,捉奸行为竟会演变成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罪行。

 

  夫妻不和离婚

 

  1985年,25岁的刘艳辉与28岁的吴非(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结婚生子。近些年来,因为工作需要,刘艳辉添置了一台电脑,经常使用QQ联系业务。丈夫吴非担心妻子迷恋网络,甚至发生网恋行为,于是打印了妻子的电话话费详单,并质问妻子,使刘艳辉心生不快。

 

  20041220日,吴非与妻子刘艳辉开始分居,并要求离婚,但是刘艳辉不同意。刘艳辉认为,夫妻生活了10多年,感情还是有的。2005年春节,夫妻俩约了双方家长开了个家庭会议,达成一个口头协议: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出轨,就要主动离开这个家,放弃家里的所有房产。也许正是这个协议,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此时,吴非夫妇在长沙市已拥有三套房子,在株洲还有个十几平方米的小门面。

 

  2006425日,吴非正式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审理中,刘艳辉还是不同意离婚。630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儿子吴龙(化名)由吴非抚养,判给吴非两套房子和株洲的门面,判给刘艳辉一套房子。随后,吴、刘双方都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发现目标捉奸

 

  吴非坚持离婚的态度,刘艳辉感到有些蹊跷,莫非吴非在外面有外遇?这时,有知情人告诉刘艳辉:吴非与一女子租住在长沙市荷花园某单位宿舍。2006822日晚10时许,刘艳辉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与其姐姐刘艳如来到东屯渡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此系家庭纠纷为由没有受理。

 

  为了掌握丈夫出轨的事实,2006823日晚12时许,刘艳辉与姐姐刘艳如、姐夫周自然等来到长沙市荷花园某宿舍门外,他们准备了摄像机。因为停电,刘艳辉在门口听到里面有人说话:“没电了,拿打火机去”。“我去看看电闸。”突然,206房门开了,刘艳辉拿手电筒一照,丈夫吴非站在门口,卧房内则有一名陌生年轻女子。周自然用摄像机记录下了吴非和这名陌生女子在一起的情形。随后,双方发生了一番争吵与打斗。

 

随后,吴非的母亲、嫂子、姐夫接到电话后,来到他的出租房。吴非当着大家的面承认自己的过错,但始终不肯签订协议让出部分财产。刘艳辉当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吴家人缄口不语,吴非的母亲只对陌生年轻女子说了一句话:“我不会让儿子跟你在一起的。”随后,吴非因为眼睛受伤,僵持不久后,吴非先去医院治疗。

 

  20061013日,长沙市中院终审判决,儿子吴龙仍由吴非抚养,三套房子中的两套判给刘艳辉,另一套和株洲的门面判给吴非。二审结果与一审大相径庭,刘艳辉感到很欣慰:自己提供的吴非在离婚案中存在过错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侵入住宅”被捕

 

  但是,吴非并未就此罢休。2006825日,吴非被打两天后,因为眼睛肿痛,吴作了司法鉴定评定为轻微伤。2006922日,吴非来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报案,称刘艳辉、刘艳如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0061213日,芙蓉区公安局立案侦查。随后,刘艳辉姐妹先后被刑拘。

 

  2007314日,芙蓉区公安分局以刘艳辉、刘艳如姐妹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11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07724日、731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原、被告方最后的陈述后,法院进入休庭、合议程序。

 

  捉奸也要守法

 

  华东政法大学婚姻法专家孙维飞副教授认为,本案中,妻子闯入的不是自己的住宅,而是他人租住的房屋。而且从时间上来看,法院一审已经判决离婚,婚姻已经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妻子这种侵入他人房屋捉奸的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孙维飞副教授提醒,即使捉奸也应守法。

 

而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湘武则表示,非法侵入住宅的前提是被侵入住宅人居住的合法性。朱湘武介绍,荷花园某单位宿舍是吴非和第三者的合租房,因为吴、刘一审离婚在上诉阶段,吴与刘仍是法定的夫妻关系,所以吴非与第三者是非法同居关系。其次,既然吴非与刘艳辉仍是法定的夫妻,刘艳辉进入吴非租赁的房屋就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上一篇: 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那几种类型

下一篇:下一篇: 从受害者到施害者 13人被控抢劫罪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