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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和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公司,甲占公司5%的股份。公司在实际投入运营后,未向甲通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甲多次向公司提出查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请求,、,公司回函,拒绝了甲的请求。甲起诉要求提供公司运营以账目报表,并按公司获利的20%向其分配股东红利。查明公司未分配红利给甲。
【法律法规】
《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股东之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按上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评析】
甲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请求,并说明了查阅的目的,公司拒绝了甲的请求,但未证实甲查阅公司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对甲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对于甲要求分配股利的诉讼请求,公司分配股利,应当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公司治理机构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才具有股利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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