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称其名下涉诉银行卡外省ATM机发生转账,甲随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侦查出具《工作说明》,确认操作ATM机转账者并非甲本人。起诉该应该违反安保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甲盗刷的损失。
【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评析】
甲涉诉银行卡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涉诉交易进行卡片挂失并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甲已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措施。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侦查证明涉诉交易并非甲本人操作。银行在他人持有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未能识别出伪卡,违反了其应负担的安全防范义务,对甲银行卡被盗刷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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