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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的网红主播在多家平台露脸算违约吗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6 21:29:07 人气:161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是一名网络女主播,从在某知名网络平台的专属频道直播并解说。A公司找到,经过洽谈签订主播经纪协议,双方约定,琳娜作为A公司全世界范围内独家签约的主播,由公司负责其主播项目的经纪事宜,并独家享有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支付了签约费。双方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公司之外的第三方直播平台、频道及视频业务相竞争的网络平台、频道,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此后,一直私自在平台其他房间内进行直播,但该频道不属于A公司所有。

 

法律法规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评析

本案例中甲未按约在多家平台直播,应判决A公司和主播间签订的合约自判决之日起解除,主播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签约费、赔偿违约金及诉讼的律师费、公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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