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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中有7名股东,A持股70 %,另6人分别持有5%股权,A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小股东未在公司担任职务,随着公司经营股东之间矛盾初显,此后甲公司未再召开股东会。小股东向甲公司提交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函件,要求查阅、复制甲公司包括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对此,甲公司书面回复不予同意。小股东遂诉至法院。
【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评析】
本案例中,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并无限制性条件或前置程序,上诉的小股东作为甲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但其要求查阅的原始凭证虽未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但是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凭证是编制会计账簿的依据,应当作为会计账簿的附件入账备查,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真实的财务状况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且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一并查阅原始凭证不会过分加重公司义务。但是其要求复制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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