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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系甲公司小股东,因行使知情权与甲公司发生纠纷,并形成诉讼。法院审理后判令甲公司提供材料供其查阅。A申请委托他人查阅资料,执行法院不予准许。A遂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允许其委托专业律师、会计师行使知情权。甲公司抗辩认为,目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股东委托第三人代行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故A委托律师等代行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
【评析】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行使或辅助行使知情权,但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也从未禁止股东在必要情况下委托他人辅助行使知情权。股东行使知情权所涉的公司文件材料,如会计账簿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没有专业人员的辅助,普通人通常难以独立完成。因此允许其委托专业人员辅助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既保障了股东合法权益,又未损害公司利益,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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