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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公司开设分支,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企业A公司,无注册资本登记,非独立核算。甲欲投资该分公司,并交付投资款,A公司出具收据,记明收到甲投资A公司分店款项。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未就接受新股东、改变企业性质等事宜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决议。
【法律法规】《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评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由股东(发起人)出资设立的应当是有责任能力的公司,而本案例中,甲的投资的是A公司所属没有注册资本和不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而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后A公司未就接受新股东、改变企业性质等事宜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决议,因此甲的股东身份是不能成立的,甲对分支的投资也不成立,投资不成立,应当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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