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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甲公司公司对乙公司负有清偿义务。但《合作意向书》签订后,丙公司(新股东)“代替”甲公司(老股东)向乙公司清偿该款项。丙公司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债务的转移,甲公司对乙是否还应承担相应的债务?
【法律法规】《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评析】
本案例中若当事人均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发生纠纷的是新股东对老股东作出的项目收益补偿部分,因此,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即补偿老股东的部分产生了争议,而非是否转让股权的问题发生纠纷。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后,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而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例中,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但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履行的变化并不一定就是债务转移。即“代替”一词不能说明甲公司将该债务转移给了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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