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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将其约千万股权价值与B公司价值约百万元的股权价值相置换,且B公司明知自己与A交易支付的股权价值差额巨大仍与其开进行股权置换,该行为严重A债权人C的利益。
【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评析】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本案例中B公司明知自己与A交易支付的股权价值差额巨大仍与其开进行股权置换,该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C的利益,因此,对此次股权置换行为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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