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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公司登记股东为甲、乙,该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法院判令甲乙立即清算并偿还债务。甲以该公司、乙为被告提起姓名权纠纷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不是该公司股东。
已查明:股东签字处甲签名字迹与甲签名样本字迹分别倾向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裁判要点】1.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
2.如果被冒名者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也没有履行出资,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则应认定冒名登记行为成立,不应认定为公司股东。
【评析】关于是否系被冒名股东的问题,关键应考虑甲对被登记为股东是否知情或者默许或者进行过追认。若甲在名誉侵权等案件中已知晓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但未申请变更,冒名顶替则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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