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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方实物出资是指合资方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物料等实物作价出资。当合资方以实物作价出资时,要明确该实物为提交者自己所有,并且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应出具该实物拥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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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