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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和赵先生素有服装买卖业务往来。很长一段时间下来,赵先生欠了黄先生一大笔货款没结清。于是,赵先生向黄先生出具了一份156万元的欠条,并约定分期归还。
然而,欠条约定的最终还款日到期,赵先生才还了96万元,还欠60万元。黄先生催讨多次,赵先生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黄先生起诉到慈溪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之初,作为被告的赵先生是同意调解的,可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单方面反悔了。庭审时,赵先生如期现身,并拿出了几张收条,称自己已经归还116万元,实际欠款应只剩40万元。面对赵先生的说法,黄先生急了,说自己明明只收到96万元。
法官仔细查看了赵先生提供的收条,发现在2015年12月19日,黄先生出具了一张单独的20万元的收条;可在另一张集合了4条还款信息的收条上,也有一笔2015年12月19日的20万元还款。两人各执一词,黄先生说这根本就是重复记录的同一笔,赵先生则坚称这是不同的两笔还款。
到底是谁在说谎?直到后来黄先生找出了自己向赵先生催款时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案件终究有了突破口。
“还剩80万啊!”“是的。”以上对话的时间发生在2015年12月19日之后。如果按照赵先生的说法,19日那天他还了两笔20万元的话,剩下的欠款不可能是80万元。法官向赵先生释明了提供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他便不再继续争辩。
考虑到赵先生确有资金困难,黄先生表示谅解,同意适当减少部分还款金额。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赵先生在2017年10月30日前分期支付货款46.5万元。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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