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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否决董事会决议是否属于越权行为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19 20:45:41 人气:49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因此,股东会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并未越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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