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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们先来普及一些关于股权的法律常识。股权的本质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股东出资是公司赋予股东权利的前提,也是形成公司资本,和公司得以存在、发展的基础。因此股东负有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例如股东以房产出资的,应当将产权变更到公司名下。但实践中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当公司欠债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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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陈某、黄某于1992年成立了甲公司,此后甲公司不断发展壮大,注册资本增至一千万元,但是按《公司章程》,两位创始股东均存在出资不足的问题。2003年,黄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张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受到整体经济形式的影响,甲公司的经营开始走下坡路。为维持经营,甲公司不断对外借款,此后因无法按时还款,被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诉讼中,乙公司将陈某、张某及黄某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借款,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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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 等三人要为公司无法偿还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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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且出资不足这一情况延续到股东黄某将股权转让给张某之后,但因该情况一直没有引起各股东的注意,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原则上股东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足额出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可能会面临如下几种后果:第一,对于出资不实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的老股东陈某对借款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第二,原股东转让股权后,仍然应当承担补偿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责;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的原股东黄某仍需对借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股权受让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实的,受让人就原股东应当清偿的部分在法律上也有清偿义务。不过受让人承担清偿义务后可以向原股东追偿。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的新股东张某对借款承担了补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黄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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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足额出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可能会面临如下几种后果:第一,对于出资不实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的老股东陈某对借款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第二,原股东转让股权后,仍然应当承担补偿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责;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的原股东黄某仍需对借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股权受让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实的,受让人就原股东应当清偿的部分在法律上也有清偿义务。不过受让人承担清偿义务后可以向原股东追偿。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的新股东张某对借款承担了补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黄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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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股权转让并不能将原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简单的转移给受让人,建议原股东和受让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原股东出资不足的问题,避免转让后的法律风险:第一种方法是在股权转让前,由原股东先将出资不足的部分缴足,再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或者由受让方在受让后限期缴足出资不足的部分,再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若转让双方都无法补足出资的,也可以采取第二种方法,在转让股权之前,对公司进行减资,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减资程序办理完毕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其实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案例,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或者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在后台给小编留言,会有专门的律师团队第一时间给您解答哦!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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