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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炒股承诺包赚 股票亏损被判补齐差额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15 22:48:27 人气:59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马某代王某炒股并承诺全额承担亏损,可谁知股市一蹶不振,王某3个月损失了7万,王某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兑现承诺、补齐差额。日前,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代炒股者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限期补齐亏损额。

 

  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精通”炒股的马某。20029月,双方约定由马某代理其炒股。王某将自己的证券资金账号与密码告诉了马某。马某出具一份“说明”,王某投资10万元在自己账户上炒股,全权委托其操作,到当年年内告一段落,如有亏损的部分,全部由其负责贴补。同年1222日,王某听人说股票亏损,经查本人证券账户,发现其账户中只有3万余元市值的股票。当晚,王某就找到了马某家中,马某承诺从20031月起,分七次贴亏,每次贴亏1万元,并将其父亲的工资卡交给了王某,并由马某的妻子、母亲签名作证。从20031月起至至200611月止,王某陆续从马某父亲的退休工资卡上共领取了近4万元。还余3万元没补齐,王某将马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诉称,双方约定亏损由马某承担,并于20029月立下字据,至同年1222日,其账户仅剩余价值3万余元的股票,马某分七次贴亏,尚欠3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其3万元。

 

  马某则辩称,马某与王某是无偿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除非是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错。炒股本身是高风险活动,故马某与王某约定的亏损部分全部由其负责贴补的条款,违反证券法规定,该约定无效;且在承诺书中直接注明扣除马某父亲的工资涉及了第三人利益,是无效承诺,王某从马某工资卡上取款是侵权行为;且根据承诺书约定的时间,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当属有效。马某的妻子、母亲在承诺书上签名确认的行为,是债务的自愿加入。王某按照马某的承诺,从其父亲的工资卡上取款的最后日期是20061123日,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61124日起计算,现王某于200811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判决马某给付王某3万元。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北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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