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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最全股权代持原因汇编(二)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10 19:12:34 人气:57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股权代持的解决难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

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哪些。

▌三、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

案例NO.10 葵花药业(002737):股东代表

代持原因:200012月,伊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伊经贸发[2000]106《关于<黑龙江省铁力制药厂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铁力制药厂进行改制,由铁力制药厂职工出资购买改制资产并以所购资产作为出资设立红叶制药。红叶制药成立于20012月,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入股职工为518人。鉴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因此,红叶制药设立时的部分职工作为股东代表代其他职工持有股权。

点评:根据发行人介绍,红叶制药成立后经营效益一直较差,因此,部分职工已将其所持有的出资对外转让。现十余年后,葵花药业的市价约35元每股。哪知呢?

案例NO.11 苏州设计(300500):职工持股会

代持原因:鉴于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有154名职工拟出资成为苏州有限的股东,股东人数超过了当时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50人的规定。因此,20011015日,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苏州市总工会提交了《关于设立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会的申请》,申请成立由张林华等124名拟持有苏州有限股权的职工组成的职工持股会。经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苏州市总工会于200272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组建<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苏工持复(2002006 号)批准,苏州有限成立职工持股会。苏州有限在办理工商登记时,职工持股会以苏州有限工会的名义进行登记,苏州有限工会代表张林华等120名职工股东持有苏州有限210.40万元出资额。

点评:本案中,职工持股会清理,须经过有权部门批准,须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按原持股比例转给其内部成员。

▌四、提高工商登记以及股东会效率

案例NO.12 施勒智能(833556):股东工商局签字麻烦

代持原因:施勒有限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普陀区工商局(现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公司股东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要求股东本人亲自到场进行确认,但实际出资人韩中华、孙巍、牛赫楠、王琦楠、孙芷茵、张海珠、朱星奇、王旭峰在施勒有限住所地以外的省份居住,不便于现场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亦不便于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由他人代为持有施勒有限的股权。

点评:外地股东工商局现场签字是不能承受之“远”!

案例NO.13 华虹计通(300330

代持原因:为了便于管理并提高股东会效率,根据《合资经营》协议及自然人股东40万元的总出资额,经三家法人单位协商同意,按每4万元出资额一名自然人股东代表的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代表(显名股东)人数为10名,其余实际自然人股东均不进行工商登记,其实际所持股权及投票权由股东代表(显名股东)代为持有及行使,成为隐名股东。

案例NO.14 晨晓科技(835820

代持原因:晨晓有限设立时,王志骏等四位实际出资人仍在 UT斯达康有限公司任职尚未办完离职手续,为方便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等原因,委托时任公司出纳的刘丽娟(亦为研发人员陈罡之配偶)以其名义办理晨晓有限的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案例NO.15 澳沙科技(833051

代持原因:代持原因为单秋芳常住衢州,王丽娜常住上海,为了便于办理公司在杭州设立时的签字手续,故委托张学禹代为持股。

案例NO.16 天智科技(833145

代持原因:叶显柏等五人投资额较小,为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便利起见,叶显柏等五人授权毛龙兵进行代持。

案例NO.17 正帆科技(834317

代持原因:正帆有限当时生产经营亟待补充资金,由俞飞(名义股东)持有股权,所需的工商审批程序周期较短。

案例NO.18 中电环保(300172

代持原因:为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性,稳定入股对象,提升共同创业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管理决策的效率,避免因实际持股状况变动而频繁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NO.19 万佳科技(836572

代持原因:谭煜东在万佳有限设立时在国外留学,并拟申请Intel公司的研发岗位,不便直接持有万佳有限股份,直至20144月回国后在携程(上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任职。

点评:股权委托管理只是股东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此种情形下,股东的身份是明确的,与股权代持存在本质区别。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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