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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设立公司别忘“明确约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7 12:42:08 人气:44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2004年,甲公司取得了一个大型焦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批文。投资建厂时因资金不足,确定与乙公司合作,命名为丙公司,拟总投资15亿元。一次,甲公司在查阅年度报表时发现乙公司当初是通过借款解决的投资需求,借款费用和利息则由丙公司承担。对此,甲公司表示,之所以请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本是希望乙公司解决资金问题,否则也不会让出60%股权给乙公司,而乙公司这种做法谁都可以做。最终,甲乙双方因为投资的利息和费用问题僵持不下,丙公司运转也一度受阻被迫解散,甲乙双方均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评析】

 

设立公司是每位创业者通常选择的创业方式。公司设立时需要做很多工作,有些创业者会花几千元选择一家代办公司代为办理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宜,或者安排员工到工商登记部门寻求现成模板进行复制,这样做的好处是简单快捷。但笔者认为,公司设立时,要对股东各方在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界限、出资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所谓“明确约定”,是要求股东之间就有关事项协商、谈妥、落实在纸上,用“白纸黑字”明确公司股东的相关权利义务。

 

本案例中,丙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股东出资和项目公司举债,那么乙公司负责投资的数额与股东认缴的注册资金的关系,注册资金的数额多少都应当加以明确。其次,需明确乙公司负责的投资来源。乙公司是以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的形式出资,还是以股东借款的形式投入,抑或是向第三方融资,应当事先明确。如果是后两种,还涉及到项目公司向股东或第三方融资,有关融资的费用由谁承担,是否具有承担的限额,超过限额的责任处理等问题。当然还有该出资的期限是多长时间?是项目的投资期,或者伴随项目公司存在过程的始终。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如果丙公司实际需要的资金发生变更,比如需要资金为18亿元,增加的部分是由股东乙方负责,还是由股东甲方负责,抑或是项目公司丙公司自己承担?如果资金需求变小,比如12亿元,乙公司将会减少对项目公司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是否进行必要的权利义务调整,比如乙公司的股权比例、分红比例等等。

 

总之,任何一个公司的股东都是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许多股东在一起共同设立公司,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个股东均具有相对优势的价值资源,比如有的股东有技术,有的股东有市场资源,有的股东有资金优势,有的股东具有好的管理能力。无论以何种形式出资,都涉及到出资财产对于项目公司的使用需求,出资方式的核心意义在于该项出资会给项目公司带来的可能价值。只有每位股东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公司才能取得良好的发展。这也正是公司作为“资合性组织”的重要体现。

来源: 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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