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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军与赖淑华系同学,交情深厚,多年来一直合伙经商,起初合作颇为愉快,后因经营期间亏损,赖淑华却对合伙债务不闻不问,最终双方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赖淑华归还原告谢小军借款9487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小军与被告赖淑华系朋友、同学兼合伙关系。自2004年起,原、被告双方因借款与合伙经商发生债权债务,因经营期间亏损严重,双方决定散伙。经过被告赖淑华同意,原告对合伙期间所欠债务先行垫付,2009年4月15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赖淑华共欠原告谢小军98870元。因被告赖淑华当时无钱归还,故向原告谢小军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为做生意借到谢小军人民币玖万捌仟捌佰柒拾元正。今借人赖淑华”。2011年6月8日,被告赖淑华再次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债务。因多次向被告赖淑华催收未获,原告谢小军心生怨恨,沟通中双方反目,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谢小军当庭认可被告赖淑华在书写借条之后归还了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谢小军与被告赖淑华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赖淑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谢小军认可被告赖淑华归还了4000元,故被告赖淑华尚欠原告谢小军借款94870元,靖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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