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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过程中,被清算的合伙企业可以从事两方面的业务:一是企业有未了结业务的,可继续予以了结。但此种业务仅限于未了结业务,不得承担未了结业务以外的新业务。二是催讨债权,即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如企业已成立清算组的则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催讨欠款或其他债务。
上述两方面都是与企业清算有关的业务,即使带有经营性质,也是法律所允许的,除此以外,处于清算中的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或与清算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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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