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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反之,则由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单个或者部分小股东只要其代表的表决权合计不到三分之一,即使其不同意解散公司,公司也可以进行解散。
公司决定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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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