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如果公司经理擅自以公司房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规定, 所取得的报酬应当归公司所有。
上一篇: 非法获得的现金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
下一篇:下一篇: 不当得利之认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