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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房屋写岳母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应归谁所有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26 9:55:17 人气:80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简介】

 

张某和任某于2007年结婚,婚后不久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虽不大,但两小口从此有了一个温暖的家。2009年女儿出生,更给一家人带来的欢乐。由于女儿出生,张某和任某又都是双职工,照顾不过来。任某提出让自己的父母过来一起住,帮忙照看孩子,张某同意了。可是生活在一起不久,矛盾就爆发出来了。岳父原是厂长退休,岳母也曾担任财务处长,这二位都是领导当惯了,在家庭生活中也特别强势,家里什么事都得由他们做主。时间长了,张某在这个家生活感觉越来越压抑。

 

2012年,任某提出想为女儿购买一套学区房,方便孩子以后上学。考虑到已有一套住房,购买资格及贷款等问题,决定以岳母的名义购买。张某开始并不赞成,但经不住任某的反复劝说,就同意了。房屋总价180万,首付交纳了50万,剩余部分以任某的名义办理了消费贷款。

 

20146月,由于家庭矛盾越来越尖锐,张某实在无法忍受,提出了离婚。对于离婚任某同意,但任某表示,第一套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第二套学区房是自己母亲买的,跟他们俩都无关,不同意分割。张某这下傻眼了,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律师支招】

 

上面案例中,张某所遭遇的问题是典型的借名购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只看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而是应该重点关注真正的出资人是谁,以此判决到底是谁在买房。

 

因为在分清真正出资人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事实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相当于,名义购房人接受实际出资人的委托,以自已的名义完成受委托的事项。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一定的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个民事行为当然也包括购买房屋。因此,虽然房屋登记薄上登记的是名义购房人,但房屋的产权却归实际购房人所有。

 

回到上述案例,张某和任某之所以以岳母的名义购买,主要是因为购房资格及贷款问题。如果张某能证明首付50万和贷款均是夫妻俩所出的,既使房屋登记岳母名下,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扣除银行贷款部分后,剩余部分夫妻俩应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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