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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26 9:54:50 人气:7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有哪些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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