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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被告婚后生育两子,均已成年工作,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羞辱谩骂,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发现被告在外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原告派人侦查拍得照片。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婚内财产,并索赔精神抚慰金。
【法律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评析】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原告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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