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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妻子去世时,原告将其存款交给被告(其女儿)保管。后原告认识了现任,并结为合法夫妻。原告委托被告把原有住房卖掉购买了现住房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存款及购房手续时,被告不予返还。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存款及购房手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该笔存款及房屋手续被告无论是否愿意,都应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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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