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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情人关系。甲有意购买某房屋,但担心与配偶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决定以乙名义办理按揭购房手续。决定后甲支付了定金、首付款至房贷偿,买房后,该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因乙出轨的原因,甲乙多次争吵无果之后双方决定不再来往,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评析】
甲以乙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从支付定金、首付款至房贷偿还均由甲支付,甲为实际出资者,该房屋应为甲所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确认该房屋归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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